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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2022-01-07 14:56 作者: 来源:陕西省林业局

        http://lyj.shaanxi.gov.cn/zfxxgk/zcjd/202110/t20211027_2195875.html

        《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这部条例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部地方性法规,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举措,是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生态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,对保护森林资源,维护生态安全,推进生态文明,建设美丽陕西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        一、《条例》的主要内容
          《条例》共七章六十条,严格遵循了《立法法》《森林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,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旨在保护森林资源,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:一是界定了《条例》的适用范围。《条例》第二条规定: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、检疫、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,适用本条例”。此外还在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范围。二是明晰了防治原则、工作机制和防治责任。《条例》第三条规定,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、强化检疫、科学治理、依法监管的原则,实行政府负责、部门协同、社会参与、联防联控的机制。”《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了监测预防责任,第三章规定了政府、相关部门和单位、林检机构、生产经营者的检疫责任,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治理责任。三是明确了防治检疫工作的人、财、物保障和组织机制。《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林检机构和人员的保障措施,第四十四第规定了经费保障措施,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联防联控机制,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社会化、市场化专业防治组织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组织管理机制。
          二、《条例》的主要特点
          一是强化了政府责任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,需要由政府组织领导。《条例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总责,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,工作所需经费,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予以保障;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,在主要道路等地设立检疫检查站(点),追加财政预算,建立联防联控机制,开展联合防治。二是强化了联防联控机制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涉及面广、环节多、周期长,需要各部门协同,社会广泛参与。《条例》规定了林业、发展改革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公安、财政等20余个部门和单位防治责任,细化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检疫责任,建立了社会化、市场化专业防治机制,有利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、联防联控的社会氛围。三是强化了预防措施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目标是预防灾害发生,减轻灾害损失,在立法中把预防工作作为重要方面进行规范,《条例》强化了监测预警、检疫监管、应急处置机制,建立了防治规划编制、普查调查责任、造林绿化苗木检疫管理、国外引种管理、疫情发布和涉林单位备案、道路检疫检查、涉疫植物及其产品的流通检疫管理、灾害应急处置等制度,细化了预防措施。四是强化了法律责任。鉴于国务院《植物检疫条例》和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》出台时间已30多年,处罚标准与目前社会经济和林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,新出现的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重大或严重影响的行为,没有处罚依据,为振慑违法行为,《条例》增设了行政处罚,调整了处罚标准。
          三、全面推动《条例》贯彻实施
       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防治检疫的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防控指挥机制,协调部门联动,确定防控目标,保障防控经费,加强监督检查,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作好防治规划、年度计划的编制,制定防治方案、应急预案,组织开展监测预警,制定疫木处置利用办法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办法。各级林检机构要作好测报数据分析,发布预报信息,提出防治方案,实施产地检疫、调运检疫、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,查验和核发检疫证书,查处检疫违法行为。其他部门和单位要在认真履行条例的同时,加强对所属单位遵法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,作好本行业内涉林相关工作,促进防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。